煤安、礦安(MA、KA)標志認證簡介:
在中國煤礦安全技術體系中,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,應是確保煤礦安全的重要一環(huán)。人們逐漸認識到,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對煤礦帶來的好處。國家經貿委和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局發(fā)布了《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》及《執(zhí)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》等文件。這些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安全標志管理機構,確定了產品管理的范圍及具體的安全標志管理的細則,是安全標志管理方面較全的一個方法。上述措施確保了設備在井下的安全使用。
煤礦標志認證 (簡煤安、礦安(MA、KA)標志認證證書樣本稱MA、KA認證)是國家煤礦安全標志辦公室針對煤礦井下用品實施的一種強制認證,凡是在礦用產品安全認證目錄內的產品,必須取得認證證書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、采購和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但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。
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(礦安標志)范圍:
采用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材料研發(fā)生產,且屬于《執(zhí)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(**批)》(煤安監(jiān)技裝字〔2001〕 109號)和《執(zhí)行安全標志管理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目錄》(安監(jiān)總規(guī)劃字〔2005〕83號)(以下均簡稱《目錄》)管理范圍內的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。
執(zhí)行安全標志管理的MA-煤礦礦用產品目錄(**批)
一、電氣設備 | 1、高、低壓電氣 | 隔爆型負荷開關 |
隔爆型饋電開關 | ||
隔爆型小型開關(包括:行程、轉換、插銷等) | ||
隔爆型移動變電站 | ||
隔爆型干式變壓器 | ||
隔爆型配電裝置 | ||
隔爆型電控裝置 | ||
隔爆型電磁起動器 | ||
隔爆型控制按鈕 | ||
防爆電源斷電器 | ||
隔爆型接線盒 | ||
防爆電纜連接器 | ||
隔爆型功率補償裝置 | ||
隔爆型充電裝置 | ||
2、防爆電機 | 隔爆型交流電動機 | |
隔爆型直流電動機 | ||
防爆發(fā)電機 | ||
3、礦用泵 | 潛水電泵煤水泵 | |
泥漿泵 | ||
渣漿泵 | ||
清水泵 | ||
4、綜合保護裝置 | 隔爆型檢漏繼電器 | |
隔爆型電氣綜合保護裝置 | ||
5、其它防爆電器 | 隔爆型電度表 | |
磁性傳感器 | ||
激光指向儀 | ||
隔爆型電磁閥 | ||
防爆照相機、攝像機 | ||
隔爆電器外殼等 | ||
二、照明設備 | 照明設備 | 安全帽燈 |
報警礦燈 | ||
礦燈短路保護裝置 | ||
防爆燈具(白熾燈、熒光燈、其它照明燈具) | ||
三、爆炸材料、發(fā)爆器 | 煤礦許用炸藥(含:乳化炸藥、銨梯炸藥、水膠炸藥、硝銨炸藥等) | |
煤礦許用雷管 | ||
煤礦許用導爆索 | ||
發(fā)爆器 | ||
四、通信、信號裝置 | 1、通信 | 防爆電話機及關聯(lián)設備 |
無線電通信系統(tǒng)及關聯(lián)設備 | ||
漏泄通信系統(tǒng)及關聯(lián)設備 | ||
無線、有線混合通信系統(tǒng)及關聯(lián)設備 | ||
2、信號 | 防爆信息傳輸裝置 | |
防爆聲光報警(語音提示)信號裝置 | ||
隔爆型電鈴 | ||
隔爆型打點器 | ||
防爆信號通訊機 | ||
工作面通訊、信號控制裝置 | ||
五、鉆孔機具及附件 | 煤(巖)電鉆鑿巖機具(電動、液動、氣動) | |
錨桿鉆機(電動、液動、氣動) | ||
鉆車 | ||
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 | ||
安全鉆機(瓦斯抽放、探水、防突、放頂、注水、防滅火鉆機) | ||
六、提升、運輸設備 | 1、帶式(刮板)輸送機 | 帶式輸送機(含:托輥、制動器) |
刮板輸送機 | ||
順槽轉載機(帶式、刮板) | ||
偶合器(含:易爆塞、易溶塞) | ||
2、提運設備 | 人車(斜井、平巷) | |
礦車(含:連接鏈、插銷) | ||
煤礦用絞車 | ||
礦用鋼絲繩 | ||
提升容器 | ||
連接裝置 | ||
防墜器 | ||
斜井防跑車裝置 | ||
提升機綜合后備保護裝置 | ||
七、動力機車 | 防爆蓄電池電機車(含:隔爆型控制器、隔爆型電阻器箱、隔爆型電源裝置、蓄電池、隔爆型直流變換器、隔爆型直流穩(wěn)壓電源、防爆變頻調速器、監(jiān)示器等) | |
架線式工礦電機車及配套電器設備 | ||
防爆柴油機動力設備(含:防爆柴油機) | ||
八、通風、防塵裝備 | 礦井地面通風機(僅限于№15及以下) | |
局部通風機 | ||
風速儀表 | ||
風速傳感器 | ||
除(降)塵裝置 | ||
粉塵采樣器 | ||
粉塵濃度測量儀表 | ||
九、阻燃及抗靜電產品 | 阻燃輸送帶及整體帶芯 | |
導風筒及風筒涂覆布 | ||
煤礦用阻燃電纜 | ||
隔爆水袋(槽) | ||
煤礦用塑料網(wǎng)假頂 | ||
非金屬制品(溜槽、電纜接頭、管材、玻璃鋼制品等)難燃介質)(乳化油、高含水難燃液) | ||
十、環(huán)境、安全、工況監(jiān)測監(jiān)控儀器與裝備 | 1、氣體檢測儀器儀表 | 氣體檢測管 |
一氧化碳檢測儀器儀表 | ||
甲烷檢測儀器儀表(含:載體催化元件) | ||
氧氣檢測儀器儀表 | ||
其它氣體檢測儀器儀表 | ||
2、安全、生產監(jiān)測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 | 監(jiān)測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 | |
礦用傳感器(含:一氧化碳、甲烷、負壓、壓力、供水、溫度、速度、頂板動態(tài)、風速、設備開停等傳感器) | ||
井下分站 | ||
直流穩(wěn)壓電源 | ||
風電甲烷閉鎖裝置 | ||
甲烷斷電儀 | ||
帶式輸送機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 | ||
電力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 | ||
運輸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 | ||
自然火災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 | ||
瓦斯抽放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 | ||
3、自救器、呼吸器、蘇生器 | 自救器、呼吸器、蘇生器 | |
4、其它安全裝置 | 緊急閉鎖開關 | |
遠程控制器防突測量儀器儀表及機具 | ||
瓦斯抽放設備及儀表 | ||
防滅火裝置(含:制氮機) | ||
十一、支護設備 | 液壓支架(含:柱、閥、千斤頂) | |
氣垛支架 | ||
礦用單體液壓支柱(含:三用閥) | ||
切頂支柱 | ||
摩擦支柱 | ||
金屬頂梁錨桿(索)(含:桿體、錨固劑) | ||
礦用液壓推溜器 | ||
乳化液泵 | ||
液壓支架用膠管 | ||
十二、采、掘機械及配套設備 | 采煤機(含:電控裝置) | |
掘進機(含:電控裝置) |
執(zhí)行安全標志管理的KA-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目錄
一、礦用高低壓電氣設備 | 防爆電氣設備; | |
控制裝置;變壓器; | ||
電機; | ||
保護裝置。 | ||
二、礦井排水設備 | 主水泵 | |
三、提升、運輸設備 | 1.提升設備及配套設備 | 礦用提升機、礦用絞車; |
人車;礦用鋼絲繩; | ||
提升容器; | ||
防墜器、跑車防護裝置 | ||
2.運輸設備 | 軌道運輸設備(含電機車、梭車、礦車、礦車及連接件); | |
連續(xù)運輸設備(含帶式輸送機、刮板輸送機及偶合器); | ||
無軌運輸設備(含地下運礦車、地下鏟運機)。 | ||
四、通風、防塵裝備 | 礦井主通風機及輔助設備; | |
局部通風機; | ||
輔助通風機; | ||
除(降)塵裝置 | ||
五、采掘及支護設備 | 1.鉆孔機械電動、液動、氣動鉆機(車); | 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 |
2.支護設備 | 混凝土噴射機; | |
錨桿(索)及安裝裝置。 | ||
3.綜合機械化采掘設備 | ||
六、安全檢測、監(jiān)測、監(jiān)控、通訊儀器與裝備 | 1.安全檢測儀器、儀表 | |
2.礦用傳感器 | ||
3.安全、生產監(jiān)測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 | ||
4.通訊設備 | ||
5.有(無)線通信系統(tǒng)及關聯(lián)設備 | ||
七、電纜、輸送帶等礦用非金屬制品礦用電纜; | 礦用輸送帶;導風筒及風筒涂覆布; | |
非金屬管材; | ||
難燃介質(乳化油、高含水難燃液) | ||
八、應急救援設備 | 井下滅火裝置; | |
救災通訊設施、設備; | ||
自救器、呼吸器等。 |
煤安、礦安(MA、KA)標志認證申辦流程:
(產品生產企業(yè)申辦安全標志,需經申請?zhí)顚懮暾垥?、初審和合格登記、評審和發(fā)證幾個步驟。)
1、申請
(1)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(fā)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;
②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、生產規(guī)模、經營場所、技術力量;
③主要管理者應了解煤礦安全相關法規(guī);
④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;
⑤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:
⑥生產工藝先進、合理、可靠;
⑦有完善、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;
⑧具備成品生產(組裝)與出廠檢驗條件;
⑨其他有關條件。
(2)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必須符合如下條件:
①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,符合現(xiàn)行國家安全標準、行業(yè)安全標準和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;
②有正確、完整的技術文件;
③采用新材料、新技術、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,應當有省部級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(監(jiān)察)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;
④其他有關條件。
(3)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,應按規(guī)定填寫《安全標志申請書》一式兩份,并向認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:
①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,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;
②產品生產標準(技術條件)、產品圖紙、工藝流程圖等技術文件;
③產品照片;
(4) 其他有關資料。
2、初審
認證機構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;符合要求的,向申請單位發(fā)出受理通知書。
3、評審
認證機構對通過初審的產品進行技術審查、現(xiàn)場評審及產品抽樣與檢驗工作:
(1)技術審查:組織安全標志評審人員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的標準、圖紙等技術文件進行審查,提出技術審查報告。
(2)現(xiàn)場評審:組織安全標志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資格、技術力量、生產設備和檢驗手段等生產條件進行現(xiàn)場評審,提出現(xiàn)場評審報告。
(3)產品的抽樣與檢驗:委托經國家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局授權的檢驗機構,對礦用產品進行抽樣檢驗,提出檢驗報告。
認證機構在下發(fā)受理通知書后45個工作日內,組織完成技術審查、現(xiàn)場評審和產品檢驗工作。認證機構在初審、技術審查、現(xiàn)場評審和產品檢驗的基礎上,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作出綜合評審。
(4)儀器評審:委托經國家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局授權的檢驗機構,對單位必備儀器進行評審,必備儀器除了生產需要基本儀器還有阻燃性能測試儀器:“青島山紡”M612酒精噴燈燃燒燃燒試驗裝置,主要用于輸送帶、煤礦用阻燃輸送帶、煤礦井下用聚合物制品、煤礦井下用塑料管、煤礦井下用橡膠管、液壓支架用軟管及軟管、煤礦用鋼絲繩牽引輸送帶、煤礦用鋼絲繩芯輸送帶、煤礦用帶式輸送機橡膠緩沖托輥、煤礦用塑料假頂帶的阻燃性能測定。
4、發(fā)證
認證機構對終審合格的產品,發(fā)放《安全標志證書》,準許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由國家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局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的《安全標志標識》;向生產單位所在地的省級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機構(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機構的,向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)和國家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局分別備案,由國家煤礦安全監(jiān)察局予以公告
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有效期,依據(jù)產品標準和管理要求,一般為2年到5年。
煤安、礦安(MA、KA)標志認證證書樣本
礦用安標證書主要內容說明
常規(guī)證書內容包括:證書名稱、證書類別標志、安全標志編號、二維碼、持證人、注冊地址、生產單位、生產地址、產 品名稱、規(guī)格型號、產品標準及技術條件、適用范圍(或使用地點)、發(fā)證日期、有效期(批次產品不適用)、備注、證書說明、簽發(fā)人、發(fā)證部門等。
工業(yè)性試驗證書內容包括:證書名稱、證書類別標志、安全標志編號、二維碼、持證人、注冊地址、產品名稱、規(guī)格型號、產品標準及技術條件、試驗地點、發(fā)證日期、備注、證書說明、簽發(fā)人、發(fā)證部門等。
1. 證書名稱?!暗V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”或“工業(yè)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”。
2. 證書類別標志。MA煤礦礦用產品、KA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。
3. 安全標志編號。獲證產品安全標志編號,編制規(guī)則沿用原版證書安標編號(共9位):首位為證書類別號、2~3位為產品類別號、4~5位為初次發(fā)證年代號、6~9位為發(fā)證順序號。
4. 二維碼。證書**性二維碼標志,通過掃描該二維碼,可聯(lián)網(wǎng)查詢獲證產品基本信息及主要零(元)部件等補充信息。
5. 持證人。證書的持有主體,為生產所獲證產品的*小法人單位。
6. 注冊地址。持證人的注冊住所,即持證人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上對應的住所。
7. 生產單位。獲證產品的具體生產單位。如產品的實際生產單位為法人單位本身,無分支機構時,生產單位即同持證人;如申請人在實際生產場所注冊有分公司,生產單位為實際生產場所注冊的分公司。
8. 生產地址。獲證產品的生產制造場所。
9. 產品名稱。獲證產品名稱。
10. 規(guī)格型號。獲證產品規(guī)格型號。
11. 產品標準及技術條件。持證人進行產品設計制造所依據(jù)的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或技術條件。若產品執(zhí)行技術條件,應同時列出技術條件主要依據(jù)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(yè)標準。產品技術條件是獲證產品的客觀條件,不是安標審核發(fā)放的依據(jù)。
12. 適用范圍。適用于常規(guī)產品和新產品,是對產品在井下適用情況的具體限定。
13. 使用地點。適用于批次產品和大型設備安裝,指獲證批次產品的具體使用地點,或者大型設備的具體安裝地點,具體到礦井。
14. 試驗地點。適用于工業(yè)性試驗產品,指獲證工業(yè)性試驗產品進行工業(yè)性試驗的具體地點,具體到礦井。
15. 發(fā)證日期。證書發(fā)放日期。
16. 有效期。常規(guī)產品、新產品、大型設備安裝適用;批次產品不適用。
17. 備注。需要對獲證產品及審核發(fā)放情況作出進一步說明的信息。
18. 證書說明。對證書審核發(fā)放依據(jù)(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(fā)放實施規(guī)則、具體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方案等)、證書維持、信息查詢、以及輔助信息的說明。
19. 簽發(fā)人。安標國家中心法定代表人。
20. 發(fā)證部門。證書發(fā)放的主體安標國家中心(印章)。